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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卷 雄起東方 第六百九十二章 馬尼拉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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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旨貌似急促地發下去了,至於到底追不追得到,荷蘭人不知道,不過多少算是個安慰獎吧。

用朱由校的話來說,這是朕給他們的臺階,他們得下。

幾天後,針對於兩個月前第二次明荷澎湖海戰結果,以及中間戲劇性發生馬尼拉華人大屠殺的條約結果,雙方正式由鴻臚寺昭告天下。

大明與荷蘭聯省共和國下屬東印度公司於天啟五年十一月底簽訂的條約,又稱為《馬尼拉條約》。

這次條約的誘因是第二次澎湖海戰大明水師的勝利,但是其全部款項,都是針對東印度群島的。

條款分為貿易、賠償、兩項馬尼拉事件附加條款以及一項秘密條款。

有關貿易:

一,荷蘭聯省共和國正式承認琉球、澎湖列島及附屬釣魚嶼諸島,屬於大明固有領土。

二,東印度公司承諾在五年期限內,不再對琉球、澎湖一帶進行任何形式的殖民舉動。

三,東印度公司承認大明在東印度群島與聯省擁有同等的貿易權。

馬尼拉事件附加條款,大明百姓(華人),在雙方本土與殖民領地內,擁有與荷蘭市民同等待遇。

有關賠償:

一,第二次澎湖海戰,東印度承諾賠償登萊水師三十萬荷蘭盾,約合三萬四千兩大明本土流通之官銀的相關艦船損失。

二,割讓婆羅洲以北汶萊、三發兩處殖民領地,以及總計約十八萬平方公里的土地,作為大明的海外領土。

三,以二十二萬荷蘭盾的價格,向大明出售南印度錫蘭島,並且立即撤出在錫蘭島上科倫坡城中的全部荷蘭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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