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號法官拋磚引玉:“曹律師你應該很清楚辯方的殺手鐧是什麼。”
曹雲回答:“是的,那位包租婆。”
3號法官道:“不想說點什麼呢?”
曹雲一邊切牛排,一邊道:“我讓朋友調查案發前後包租婆的情況,在見到徐父本人後,我決定不接本案。不過朋友歸朋友,酬勞還是要給的,我就沒通知我朋友停止調查。”
“查到了什麼?”
曹雲道:“有意思的是,案發當天是去年入冬第二天寒潮來襲。第一天麻將館沒有準備,打麻將也很凍手,麻友較早就散了。大概是十一點左右。正常情況下,包租婆一般玩到凌晨一點。”
3號法官道:“就代表十一點回家對包租婆來說是比較特殊的,可以作為印象證據。”
曹雲道:“寒潮來襲的第一天,包租婆是十一點回家。第二天,店主購買了兩個電風扇一般的小太陽,所以第二天也就是案發當天,包租婆應該是凌晨一點回家。”
3號法官:“這坐實了徐父是兇手,那你為什麼不站出來呢?”
曹雲道:“沒有證據。店主不可能還保留小商品的票據,我無法證實店主是寒潮第幾天買的小太陽。我只是主觀邏輯推斷,假設包租婆只有一天十一點回家,必然是寒潮來襲的第一天,不是案發當天。”
3號法官:“曹律師,以普通法庭來說,檢方目前掌握的證據能不能定徐父的罪?”
曹雲思考好一會:“檢方很重要的證據來源兩位證人,其他證據屬於邏輯證據。比如說殺魚刀,徐父可以堅持自己就是丟了。檢方可以認為徐父丟刀非常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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