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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雖然這樣說,但目前的喊價也還是太高了,有些不正常。”笑過之後,弗萊德派爾還是正經了起來,“你們想,如果冠名贊助費用上去了,那演唱會的場次肯定下不來,我覺得以目前的況來看,二十場肯定是底數,而且贊助商絕對會一直鼓動奕增加場次數的。”這個道理很簡單,既然冠名是全程的,一次投資,無限次使用,那麼當然是場次越多,對於冠名的贊助商越有利。何況,人家都已經花這麼多錢了,自然要達到廣告效益才行,所以弗萊德派爾的擔心也不無道理。
林夕遠低頭琢磨了一會,試探地說到,聲音裡還帶著一些猶豫,似乎自己也不確定這種做法是否合理,“那如果我們把冠名贊助就僅僅侷限於冠名呢?”在場的都是聰明人,聽林夕遠如此一說,都反應了過來,臉上都露出了思考的表,“內場看板廣告、螢幕贊助商、服裝裝置贊助商、周邊贊助商等等,這些我們都分散出去,由不同的廠家來承擔,如此一來是不是就有可行了?”
按照林夕遠說的方案,其實就很簡單,冠名贊助商只擁有把廠家名字掛在演唱會前面的權利,其他的贊助則分攤出去,可以是按照國家地區來區分,比如在美國是這五家贊助商,可是到了中國又更換了新的六家贊助商。如此一來,贊助商的國家地域特會強一些,李準奕這個世界巡迴演唱會的調控也大了許多。因為冠名的蛋糕被分小了,被分出去的蛋糕就成為演唱會舉辦地的贊助商們競爭的物件,如此一來,冠名贊助商的權利就被削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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