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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肅靜!”法官敲法槌。
“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在踢了一腳之後又補踢過,否則不可能造成這麼重的傷。傷害人已被踢倒,已不能對被害人夠成威脅,被告人還繼續實施踢打等行為,已造成防衛過當!”公訴人說道。
“辯護人有意見嗎?”
“有!”
鄭文博說道:“我這裡有公安醫院的驗傷報告,施害人林文除了肋骨和頭部傷外,只有一處傷痕,就是我當事人的腳印,林文身上並未找到其他的傷痕,說明我當事人並沒有再次實施踢打的行為。”
鄭文博又拿出公安機關拍攝的照片,林文胸前有一塊青紫的印子,就是顧振南踢的,其他前胸和後背再沒有傷痕。
他又拿出公安機關拍的被腐蝕了雨傘、地上的襯衫,還有顧振南後背的傷等相片。
“施害人用濃硫酸潑向我當事人的妻子,若不是他用傘擋了一下,就會造成更加嚴重的傷害,這樣情急之下他踢過去是正很正常的。”
“既然他已經用傘擋了,為什麼還要再踢一腳?”公訴人說道。
“因為當時情況緊急,傘並沒有撐開,而且就算撐開以濃硫酸的腐蝕程度也會把傘布溶解掉落下來,而當時傘還是沒有撐開的情況,只能擋住部分液體。”
“我當事人把施害人踢開,就能改變液體的丟擲路徑減低傷害,即便如此我當事人後背還是被硫酸燒傷,如果不踢這一腳後果可想而知,所以我當事人的行為並不構成防衛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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