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封為騎士的方信,對溫迪拉.費克斯有著相當的義務。
首先就是方信不能做危害溫迪拉世襲爵士之事,其次就是每年免費服40天役,也就是說,這40天,是不拿薪水的。
第三,在溫迪拉的長子成年禮,以及長女結婚時,那方信必須送份禮金(其它兒女就不必了)。
第四,每年方信招待爵士四次(不能超過)
而爵士,自己也有義務,第一是保護,也就是說,當方信受到不正當的攻擊或受到其敵人的進攻時,爵士應出面救助,如果爵士眼睜睜地看著方信遇到危險(而他有能力拯救)而不拯救,那方信就可理直氣壯的拋棄主子。
大部分國家法律敕令,都規定了假如主君想要殺死封臣,或者奪取封臣的妻子和女兒,或者剝奪了他的世襲財產,那封君,同樣可以理直氣壯的與之決裂。
換句話說,君要臣死,臣就有權殺君,君要奪財,臣就可以拋棄,所以國王敢於侵犯貴族的財富,那這個貴族在法律上就可以理直氣壯的背叛國王。
從法律上及實際上來看,表現為主君和臣子雙方承擔和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到了後來,演變到公民和國家雙方承擔和享有一定的義務和權利——的確是一脈相承。
這的確是人權進步的象徵,後世契約論的法理基礎,換句話說,任何強調對國家奉獻而不寫明國家對個人的義務者,都可以簡單的歸納成——奴隸主義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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