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單州沒有失守,如果曹州沒有受到威脅,也許李察罕還不用懲處王保保,就像他說的“許其戴罪立功”就是了。但現如今,單州、成武皆失,曹州危在旦夕,卻又正如李惟馨所言“正將士發奮、三軍用命之際”。
李察罕老練行伍,自然知曉越是在這種時刻,越是需要“賞罰嚴明”,無可奈何,只好從了李惟馨的諫言,傳下軍令,將諸將齊齊召來,以敗軍、喪師、失地的罪名要嚴懲王保保。——按軍法,當斬。
當然了,“斬”是肯定不會“斬”的。
軍令一下,自有李惟馨以及諸將一起跪地求情,請求察罕帖木兒免王保保一死,改用別的方式加以懲罰。
察罕帖木兒順水推舟,說道:“死罪可免,活罪難逃!便改以杖責一百零七。”
李惟馨又替王保保求情,說道:“眼下曹州危急,正用人之時,小將軍若受此杖責,必難行動,不利戰事。在下斗膽,還請主公把這一百零七下杖責權且寄下,留待日後。”
察罕故作遲疑,諸將皆附和李惟馨說道:“還請主公將杖刑權且寄下,留待後日。”
“既然諸將替你求情,這杖責便就權且寄下!……,若是你能在馳援曹州中立下功勞,可酌情免減;若依舊不肯用命、無有戰功,則兩過並罰!”
小罪用笞,較大的罪則用杖。元朝的刑罰,“笞杖刑”均以七為尾數,從七開始,笞刑最高五十七,杖刑最高一百零七,打一百零七下是最多的。自然,軍法與刑法不同,但一百零七軍棍打下去,就算是個鐵人,性命也要丟掉半條,不養個十天半月,傷勢定難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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