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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卷 補天手段略施展 第四十九章 大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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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王龍鳳七年,蒙元至正二十一年,春二月,二十三日。也即辛丑年,辛卯月,乙巳日,以星象推算,正是該到吉神值日之時,諸事皆宜,不避兇忌。是為“黃道吉日”。宜:嫁娶,訂盟,納采,動土,徙遷。

鄧舍的大婚之日,便定在了此日。

依照禮節,諸般該提前走到的程式,早在此日之前便都已經走過了。這禮節,是蒙元根據朱熹《家禮》中有關婚禮的內容而制定的。再往遠說,這朱熹的《家禮》,其實所依照的還是自周朝以來便就形成的《士昏禮》。只不過《士昏禮》是有六禮,而經過變動之後,現在的婚禮則是有七條。

頭一條,議婚。必先使媒氏往來通言,俟女氏許之,然後“納采”。

次一條,納采(即下定)。主人具書,夙興,奉以告於祠堂。告廟而後行,示不忘祖。乃使子弟為使者如女氏,女氏主人出見使者,遂奉書亦告於祠堂。出以復書授使者,遂禮之。使者覆命,婿氏主人復以告於祠堂。或婚主人親往納采者聽,婚家之主也可以親自去納采。

次次一條,納幣(即下財)。以男家為主,辦酒筵,請女氏諸親為客,女氏諸親先入座。男家至門外,陳列幣物等。令媒氏通報。女氏主人出門迎接。相揖。女氏主人先入,男家以次隨幣而入。舉酒,請納幣;飲酒,納幣訖。女氏主人回禮,婿家飲酒畢。主人待賓如常禮,許婿氏女子各各出見。兩邊的親家,包括女方的婆婆和男方的丈人,互相見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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