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在所謂“畢業證書”上面,國家則是儘量弱化這種“文憑教育”的模式,甚至趨向於發展為“文憑”僅僅是一個教育的“初步證明”,而並非是教育的“唯一證明”或者“頭等證明”。徹底避免二十一世紀那種根深蒂固似的應試教育。
當然,為了避免民間濫用高等教育的自由化,透過開辦垃圾大學來牟利,吳紹霆要求國會制訂相關法律,規定教育部雖然不管轄民辦教育,但是卻有監督民辦教育的權力,還鼓勵學生自發成立學生會像工會那樣來參與監督校方。一經查證垃圾學校欺詐學生錢財,直接按照公務員收受賄賂、挪用公款之性質處理,超過三十萬者立處死刑。
在這項法律條文後面,吳紹霆還親自加以批註,但凡中華民國存在,此項法律永久有效並不得更改。他在向國會做出解釋時說,自己並非是無視人權和法律精神,而是以一個人的人權來侵犯千千萬萬學生的人權,這樣的罪行屬於十惡不赦,自己正是因為重視多數人的人權,所以才附加這樣的批註。
國會兩院對這要的決定仍然感到很難接受,可是目前兩院議長都是站在元首這邊,而且元首的權力現在正是鼎盛時期,想要反對都很難。更何況吳紹霆此舉對教育犯法的監管力度非常重大,贏的了一大批教育人士的贊同,這些刷筆桿子的人隨意發表幾篇讚頌的文章,立刻就能引起社會各界的跟風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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