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帝國議會自成立以來,終於發揮了應有的作用。11月下旬到12月末,議會都在舉行“修憲會議”。修改帝國憲法,並且制定一部《大明帝國選舉法》,為大明的選舉時代做好法律上的準備。議員們熱烈討論,激烈爭吵,面紅耳赤,為一些最基本的問題幾乎又上演“全武行”。
比如,北方諸省的民眾是否也應該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女性是否應該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蘇門答臘島的馬來族原住民,是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兩疆、烏斯藏、西伯利亞和中亞新領地的那些“異族公民”,是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皇室成員(包括宗室和外戚)是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前清的旗人、貴族,是否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
再比如,大明選民的年齡應該定在多少歲?是否應該規定內閣及首輔大臣的任期?是否應該規定單筆政治捐款的限額、以防止財團操縱選舉?規定的話,規定多少?還有,《刑罰》中也要增設很多相關罪名,比如舞弊、賄選、非法獻金之類的,如何界定?如何量刑?等等……
還有,議員們大都同意,各省的長官和議會並不由中央指派,而由各省民眾選舉產生。也就是說,大明除了有“帝國議會”之外,各省還有“省議會”。涉及國防、外交、金融、國家安全等事務,由帝國議會立法、內閣政府執行。而涉及各地的財政、稅收、教育、醫療等等民生問題的,由各省議會立法、各省政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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