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格林想了想,再度求證:“你是說我那位律師……嗯,已經被解僱的律師,曾經跟警察局長透過話?什麼時間?”
證據從來無需隱瞞!
按照法律規定,當疑犯詢問證據時,警方必須如實回答。在法律上,所謂“為了破案,必須(對證據)保密”是一種欺詐,是司法不誠信。所以,檢察官只能老實的說出通話時間。
方格林噴出一口青煙,他算是徹底明白了——這次事件真的是針對他而來,他被冤枉了,故意的。
在檢察官說的那個時段,方格林剛與典獄長會談完畢,正奔波於回程的路上。回程當中他與律師談論了最近的局勢,雙方還談到最近城中的熱門舞女,以及“貨物”的銷售增長狀況——唯獨不曾有電話進來,無論誰的手機。
方格林並不是個技術流,他幹間諜這一行憑的是自己慎密的思維,以及天生的第六感。在過去躲躲藏藏的經歷中,方格林貪婪的吸收著所有有關情報行業的知識與傳聞,他憑藉過目不忘的記憶,在這一行中乾得很出色,但僅此而已。
他的知識多數來自傳聞,以及別人的經歷、故事。在他的記憶當中,修改通話記錄這種事,恐怕一般人做不出來,甚至想做都做不到。如今,檢察官言之鑿鑿的說他有通話記錄,這在法律上是鐵證!
這個證據難以偽造……除非,除非是官方人士動手。
這次栽贓來自官方——方格林立刻有了這個明悟。或許是過去的老友想報復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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