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令官的命令並沒有得到立刻執行。
調查部下下班時間所作所為,屬於對隱私權的侵犯,必須提供充足的理由與證據,然後一級級審批才能動手。即使司令官是埃德溫中尉直屬上司,也不能想做就做。而各級審批官員看到司令官提出的調查理由,臉都綠了——好嘛,你的車無故爆炸自然,因此你要調查爆炸前在停車場停車的軍官……為毛你要特別針對埃德溫,就因為他失戀了?
沒錯,人是無故進入執勤大樓,但人事先說了:只想單獨待一會兒。他實現了自己的想法,如此而已——獨自、縮在衣櫃裡。對這種錯誤的懲罰,頂多也就是關禁閉而已,至於查人家怎麼戀愛嗎?
司令官的調查請求被反覆要求澄清,直到軍情處的特勤小組抵達基地,申請依舊在走程式。司令官怒了,見面時直接要求特勤小組審查埃德溫,特勤小組的組長聽完司令官的介紹後,斜著眼看了司令官半晌,翻著白眼問:“閣下,爆炸的是你的車,還是他的車?”
司令官堅持:“但埃德溫是最後泊車的人。”
特勤小組組長忍著怒氣回答:“閣下,我想我們最迫切的是調查車輛起火原因,至於嫌疑人嘛……如果這起事故是人為,基地內部每個人都有嫌疑,我們將逐個進行調查。至於司令官閣下的請求嗎……不幸的是,恰恰埃德溫沒有這個嫌疑——戴維德中尉,你敢肯定的說:埃德溫停車時遇到了你,你倆寒暄後,埃德溫直接進入了基地大樓?當爆炸發生時,埃德溫依舊停留在樓內——你可以肯定這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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