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是32年年末一部廣播劇播放,講述在河南太行山附近,一個族長不但將族裡公田居為己有,而且依靠權勢,以這個族人與外人勾結為由,將一名揭發其吞併財物的族人活埋,且霸佔其妻子。
隨著該劇的熱播,以及報紙長篇累牘報告,本地也有南霸天,他村也有南霸天,全國興起一股要求限制族長權力的風潮。
由於在中國歷史上盛行這樣一句話,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如此導致家法與國法同等重要,在很多落後地區,甚至導致國法難以進入家規中,統治人民的主要是家規。
想到歷史上在抗日戰爭的時候,一些黑心族長,與日本人勾結。再因為前世看到巴基斯坦政府不能插手部族地區,從而導致各部族長老與塔利班勾結,從而導致巴基斯坦差點處於內戰邊緣,當即看到時機成熟,再加上輿論的影響,即藉助國會的力量,透過《族長行駛權力明細》,明確要求限制族長的權利。
新法明確規定族長不再是終身制,族長任期為4年,4年後經過本族人士選舉產生,對全體族人負責。
新法明確剝奪了族長對族務的裁判權,執行權,族長只能對本族人民進行道德宣傳教育,對族裡糾紛,如縣議員、村長一樣,只能進行調解,而當事人可以不服從族長的調解結果,申請法律訴訟。另外,考慮到各族都有一定公產,族長只是對家族公產進行管理,且每年需要向族人報告公產收入、支出、盈餘狀況,以及有關公益支出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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