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後商毅又立刻趁熱打鐵,宣佈在馬家寨及其周邊的十七個村子,成立人民公社。
其實人民公社制度,是商毅早在山東時,就以經開始構思的,在農村建立的基層組織制度。同時這也是打下馬家寨之後的另一個重點工作,一但在馬家寨的人民公社制度試點證明有效,就將作為以後自己的統制範圍內的農村基層付組織制度。
在另一時空裡,人民公社制度從1958年開始,到1985年正式取消,一共存在了二十七個年頭,但直到商毅穿越之前,在極個別特殊地區,還保留著人民公社制度。
人民公社是以農村生產隊為基礎的生產經營模式,同時也是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既是農村的政權單位,又是農村的生產經營實體,公社實際取代了鄉鎮級的政權,而公社書記不僅要負責黨務,還要經管工農業生產、民政等事務。
從後來的評價來看,人民公社制度的利弊都是十分明顯的,從利的方面來看,在人民公社體制下的二十七年,是中國政府有史以來對農村社會基層、農民控制最為得力的二十七年,中國古代近兩千年的那種政權不下鄉,由宗族豪強把持農村基層權力的狀況,基本得以消除。而從弊的一面看,由於公社管得過多過寬,造成機構膨脹,體制僵化,而分配製度又過於平均,使社員生產積極性不高。使每個勞動力的實際農業生產率都在不斷下降。越到後來,就越是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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