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聯邦研製噴氣式飛機的時間已經超過了八年,其間經過了反覆的試驗,甚至包括幾次墜機事故,終於使空軍使用上了本國造的飛機,特別是“鷂Ⅰ”型殲擊機更是與當時主流的戰鬥機所不盡相同的。
當時主流的戰鬥機設計思想認為:飛機的大速度是決定空中優勢的主要因素,為了保證飛機具有大速度,必須竭盡一切努力減小阻力,甚至不惜犧牲爬升率和機動性;主張研製多用途戰術戰鬥機,要求飛機兼有空戰和對地攻擊能力,但在發動機推力有限、氣動設計未盡完美的前提下,強求對地攻擊能力反倒拖累了整體的飛行效能,特別是攜帶對地武器時無法有效的與敵方戰鬥機交戰;空空導彈出現之後,航炮作為一種武器已沒有前途;不重視飛行員在空戰中的作用;有人認為飛行員不需要學會判斷空中情況,而是由地面指揮所代替他們下決心。
按照這種設計思想,飛機設計師們研製了包括F-4在內的第二代噴氣式戰鬥機。這代飛機的最大速度達M2左右、有的甚至達M3,機載電子裝置和武器系統的效能均有較大的提高,重視對地攻擊能力,“重型化”傾向明顯。但實踐證明,第二代噴氣式戰鬥機在發展方向上走了一段“彎路”,這主要是因為實戰中的空戰作戰方式與原先設想的有很大的差別。
而南洋聯邦生產的“鷂Ⅰ”型殲擊機卻有選擇地拋棄了主流飛機設計思想的左右,在設計上不提任何速度或轉彎速率的指標,只要求比任何對手的機動性都要出色,要求高推重比,低翼載,足夠的航程和留空時間。所以,最後定型生產的這款戰鬥機在使用兩臺通用電氣公司的J79-GE-17加力式渦輪噴氣發動機改進款的情況下,具有重量輕、靈活、機動、高效能、低價等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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