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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二鬼子漢奸李富貴 第四章 李鴻章的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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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雲港的法律改革在那個特殊的委員會的努力之下終於整理出了一套完整的條文,作為一個試驗品它並沒有涵蓋所有的犯罪行為,這套法律所覆蓋的範圍主要是那些犯罪造成的損失都很容易核實的罪行,包括盜竊、搶劫、詐騙、使用偽幣,當然也少不了亂倒垃圾,這些李富貴早已知道,不過委員會把拾金就昧也列入了違法的範疇這多少讓李富貴有些意外,按照他的觀點現在用這樣的道德水準去要求老百姓似乎太高了一點。委員會的理由也很充分,在他們看來這套法律最有力的一點就是它對輕微犯罪具有極大的威懾力,但罪行變得嚴重之後它的效果也就隨之下降,當犯人必須被判處死刑的時候新法律與老法律也就沒有什麼區別了,這一點李富貴倒是深表同意,死刑是一種絕對化的東西,而兵家對絕對總是沒什麼好辦法。由於新法律的這種特徵所以它更多的應該被拿來預防犯罪,也就是說任何微小的損害他人和社會的行為都可以被納入這套法律當中,這樣就可以保證任何人當他向犯罪的深淵邁出哪怕最小的一步他都將會面臨與之相應的懲罰,在委員會看來這對匡扶人們的道德實在是善莫大焉,因為在以往的社會中人們不得不時時刻刻的面對各種誘惑,當一個人向不道德的方向邁出那麼一小步他將面對實實在在的好處和完全不存在的風險,這使得人們總是處在一種不穩平衡之下。看到這一處李富貴不禁聯想起他前世的一些小事,李富貴曾經收到過一張十元的偽幣,在發現了這張錢是假鈔之後他並沒有做什麼思想鬥爭就決定把它找機會花出去,最後這張錢進了一個賣報老頭的口袋。現在想起這事李富貴不禁有些臉紅,但是在當時這個決定似乎是很自然的,因為除了使用百元假鈔可能會給自己引來一些麻煩之外,其他的假鈔在使用上的確沒有風險,就算被發現了也不過是被要求換一張,而最終這些錢會流到那些道德水準較高不願意坑害別人的善人手中,而他們也就是這些偽鈔的真正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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