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是幫白總兵造,當然沒什麼,可咱們不是在冊的匠人,縣裡甲冊上,總甲還是劉村的劉婆子家,這事忌諱很大。”
田大由的話帶著很多東西,李肆一下沒想明白。
“咱們是草民,又不是鍾老爺那種貴人,當然忌諱了。”
關鳳生細細道來,李肆在這方面的認識也漸漸立體起來。
清初先立總甲制,十戶一甲,設一甲長,百戶設一總甲,監察盜賊、逃人和“奸人”,再設“鄰保檢察法”,先期在北方施行,逐步推之全國。而所有和刀刃軍器相關的匠人,又都要備冊在案,早前還專門立匠戶,後來才放寬了管制。【1】
原本清廷一力禁絕民間兵器,不僅不準買賣,更不準私藏。保甲之下,除了監察賊人,更有相互監察的責任。可各地反清活動不斷,外加南方綿延幾十年的戰亂,賊人大起,不得不放開管制,允許民間擁有刀刃甚至鳥槍等武器,指望鄉民自保。只嚴格管制甲冑、弩、馬匹、火炮以及硝石硫磺等戰略物資。【2】
但是……允許民戶持有武器的關鍵在於,必須在這總甲制的框架裡,也就是由總甲到甲長層層做保。總甲是有身份有家產的富戶,就如同裡甲制一樣,背後還是歸結到了鄉紳身上。所以表面上雖然有總甲甲長之分,但實際還是鄉紳說話算數。州縣親民官處理與此相關的事,也基本都找鄉紳,並不會比照名冊去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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