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要約收購,在前面任氏企業和日本犬養株式會社爭奪墨爾本礦業集團的控股權時就已經講到過。只是各國的證券法律規定各有所不同,澳大利亞的對強制性要約收購的規定和英國近似,而美國法律對要約收購規定和英國和澳大利亞又有所區別。
英國要約收購制度屬於強制性的要約收購制度,法律規定收購人一旦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超過一定比例(30%),則收購人應當以特定的價格,在限定的時間內向目標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要約,從而使得目標公司中小股東能有機會,將所持公司的股份按照與大股東相同的價格向收購人轉讓。英國要約收購制度一方面給予了中小股東自由退出的選擇權(轉讓或繼續持有股份),另一方面,也賦予了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平等享有收購溢價(即控制權溢價)的權利。
規範英國要約收購制度的法規主要是由英格蘭銀行牽頭成立的“公司合併與收購委員會”於1968年制定的《倫敦城市收購與兼併準則》。為了彌補《倫敦城市收購與兼併準則》的不足,英國公司合併與收購委員會於1980年又頒佈了《大宗股份買賣條例》,建立了上市公司收購的預警制度。
美國要約收購制度屬於自願型的要約收購。收購人可自主發出要約,自行確定要約比例,但收購人在收購過程中要不斷的就收購人的背景、收購意圖、收購計劃等資訊予以充分詳細的披露。美國的要約收購立法承認控制權股份轉讓的自由,因此未設定強制要約收購制度,而是透過制度強調收購有關當事人資訊的公開義務和控股股東對其他小股東的信託義務來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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