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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卷 生死時速 關於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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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志》記載,(曹操)常出軍,行經麥中,令“士卒無敗麥,犯者死”。騎士皆下馬,付麥以相持,於是太祖馬騰入麥中,敕主簿議罪;主簿對以春秋之義,罰不加於尊。太祖曰:“製法而自犯之,何以帥下?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請自刑。”因援劍割發以置地。

對此,羅貫中有詩云:十萬貔貅十萬兵,一人號令眾難從;揮刀斷髮權為首,方知曹瞞詐術深。

這就是在中國一度被封為經典教育故事的“曹操斷髮”,小的時候,在老師的解釋下,覺得曹操真的很偉大,當我長大了,明白了一切,瞭解了法的精神,再讀這則故事,已是冷笑連連。

下面是一則關於西方立法的故事:

公元前六世紀,古希臘的立法者卡龍達斯曾經制定這樣的一條法律:公民不得攜帶武器參加集會。當卡龍達斯偶然地一次不慎佩劍進入一個會場,有人當即指出他違反了那條法律,卡龍達斯莊重地回答:“向宙斯發誓,我會維護這條法律的。”言罷,拔劍自刎而死。

對比這兩個故事,我們就會發現這中間的差別。

其實曹操斷髮的故事,他早已將自身凌駕於法律之上。“然孤為軍帥,不可自殺”——他已經將自己的身份特殊出去了,所以,士兵犯法,就要砍頭,而權貴犯法,剪斷頭髮都會成為千古美談。

不要跟我說什麼,古時候人們認為“身體毛髮受之父母,斷髮已經是很嚴重的懲罰了”之類的屁話。一個剪掉的是無關緊要的毛髮,而另一方則要砍掉腦袋,這公平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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