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旁的李傢俬人法律顧問黃大律師實在聽不下去了,暗暗搖頭。
普通法系,又稱英美法系。相比較而言,華夏國的法律體系則更偏向於‘大陸法系’(這不是指內地大陸,是個法系的名稱),大陸法系的特點是有成文法典,尤其受《法國民法典》、《拿破崙刑法典》、《德國民法典》等影響較深;優點是有較系統的法律,缺點是法律修改、重新頒佈的週期過長,說得潮流一點,就是不夠‘與時俱進’;成文法再怎麼詳細,也難免有顧及不到的地方,這就造成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影響真正的法治建立。
而普通法系則是以判例為主,輔以一些單行條例。在普通法系國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例,是可以對法官或者陪審團斷案起到指導和決定作用的,隨著判例越來越多,法律也越來越是完善。這也是‘普通法’這個名稱的由來,意思是說它不是立法機構設立的,而是隨著民間判例的累積,而自發形成的一種法律,因為這些法律是民眾創造的,所以才‘普通’。
兩者相較,普通法系更為‘民主’一些,因此普通法系國家的法治通常都較為完善,目前像法國、德國一些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已經開始向普通法系轉變,開始尊重判例、尊重民意,而華夏目前似乎還沒有這個覺悟。
可判例為主,也就決定了普通法難學,香江的法治歷史不長,法官和陪審團往往會援引英國判例,有些甚至是兩三百年前的。普通法專業的學生,有很大精力要花費在這上面,不客氣地說,四年時間能對這些判例有個初步接觸,瞭解個三四分就了不得了,畢竟還有大把的單行條例要學呢。周易張口就是一個星期修完,也難怪李超人和黃大律師會把他當成怪物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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