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初,縣衙開始放告。
所謂的放告,也就是接受百姓的狀紙,每月的初三、初六和初九三天,知縣升堂,刑房的司吏、典吏和書辦,引著告狀的百姓,到縣衙大堂來上遞狀紙,一般情況下,知縣不會當堂審理,待到退堂之後,仔細看了這些狀紙,認為可以審理的,就留下狀紙,來日升堂審理,不應當受理的,要求衙役退回去狀紙。
遇見了重大的刑事案件,往往需要好長時間審理。
這個時代的偵破技術,可不比幾百年之後,冤假錯案是不必要說的,特別是殺人案件,遇見那些流竄作案的,基本沒有偵破的可能性,可案件總是要偵破的,要不然知縣的政績就有問題了,這個時候,運氣不好的人,可能就倒黴了,被懷疑為行兇人,你不服氣,喊冤枉也可以,打的你生不如死,還不如承認了,來一刀的痛快。
當然了,主要的案件,大都是雞毛蒜皮的小事情,為了分割家產紛爭的案件,是最多的,反正大都牽涉到了錢財。
知縣不是神仙,好多的知縣,也就是通過了科舉考試的讀書人,絕非是什麼神探,遇見了重大的刑事案件,透過一番的思考,想當然的認為誰可能是行兇人。
知縣最大的兩樁工作任務,就是錢糧和刑名。如果你偵辦案件迅速,徵收錢糧得力。就是最大的政績了,雖說不一定很快能夠得到提拔,至少這是基礎。
蘇天成到河南區賑災的時候,縣衙就開始放告了,接手案件的是縣丞盧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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