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明正在研究李復給的資料,從半年前到三個月前,這位律師一共接了十一張訴訟委託。委託人全部是那家財務公司。均是要求法院對債務人強行執行。法庭組織的調解會議全部被律師否決。他不接受任何延期的還款。
因為有明確的證據,十一場官司,律師全部勝訴。其中有七件在法庭要求時間內,債務人償還了借款。另外四宗官司全部執行法庭拍賣了抵押的房產。都是非常普通的官司。唯獨一場官司開了三次的調解會。於明看下去,原來債務人是一對老年夫妻,六十歲出頭。他們借款是為了給孩子換腎。由於銀行手續麻煩,他們走民間渠道。最後借貸了二十萬。最後兒子是活了,但是高利貸的時間也到了。法官幫助夫妻向律師求情,希望能寬限一兩個月。但是律師拒絕了,最後執行法庭只能按照法律程式拍賣了房子。
這和其他悲劇沒什麼區別,但是李覆在下面加了一條。李復順手查詢這孩子資料。驚訝發現兩個月前這對夫妻買了一套二手房放在孩子名下,價格和被拍賣那房子差不多,甚至略高一些。同時還付清了醫院的賬單。李復打個問號,為什麼這對夫妻突然這麼有錢?俠盜?還是有隱情?
於明同意,現在房價是一天一漲,透過法庭強行拍賣的房子總是比較便宜,兩套房子之間差價相差最少二十萬。如果這對夫妻經濟這麼寬鬆,為什麼還要借高利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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