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到郭拙誠親口承認打了人還打了苑同縣的警察,本來心虛的守卡者一下又膽壯起來,槍口重新對準了郭拙誠他們:“下車!”
至於郭拙誠說的什麼扯平、什麼各自拍拍屁股走路什麼的,他們都覺得這個小年輕說的可笑,明顯太幼稚:有這麼說的嗎?警察打你們是執法行為,做錯了最多就是其本人接受批評教育。而其他人打警察的話,那絕對是犯罪,是要負刑事責任,稍微嚴重的就必須判刑。
兩件事的概念完全不一樣,警察代表的國家權力機關,而其他人代表的是個人,即使你代表單位打警察也不行。
只要你們真的打了人,警察將你們帶到派出所進行調查是天經地義的,如果你們從派出所跑出來甚至偷走了武器,那性質就更嚴重了,絕對是全國通緝的物件。
看到郭拙誠等人鎮定自若,主動停車,還很配合地跟他們一起進了派出所,這裡的警察和武裝民兵都發覺情況也許與通報的完全不同,因此他們沒有過分為難他們,但也小心翼翼地押送,不讓他們有任何逃跑的機會。
在走向派出所的途中,也有一個警察和幾個民兵不時推搡幾下,以顯示自己的威風,顯示對犯罪分子的憤慨,不過,他們的動作都不大,都不足以讓郭拙誠等人生氣。
當一部分警察在審訊室裡詢問郭拙誠等人的時候,另一部分警察則把郭拙誠的吉普車從裡到外仔細地翻了好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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