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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六 水地比 第570章 南北驅馳報主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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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大明鹽政,沒有朝廷許可不能從事鹽業交易。這麼做的目的是為了控制鹽商,方便收稅。後來實行開中法,還可以借鹽引糧,保證九邊輸糧。後來廢除了開中法,朝廷收銀子賣鹽引,由此導致邊塞商屯破產,邊軍糧食匱乏,國防衰弱。

嘉靖朝時,王崇古等人想重開邊塞商屯,再行開中法,兩淮鹽商卻不可能再答應了。

貿然打擊兩淮鹽商,勢必會導致社會動盪。這點朱慈烺看得很清楚,但這些鹽商同時也是兩淮大地主,不打擊他們,則治淮成本會居高不下。

朱慈烺的打擊手段很簡單,明確鹽田面積,計算鹽產量,以此確定鹽廠所屬州縣官的考成。賣到了定額,則考成合格,多賣則加分,獎金自然也隨之而來。若是賣少了,考成分低,州縣官自己就要好生掂量了。

至於來買鹽的商旅,則不問綱引,只看營業執照。

只要是登記在冊,申報了食鹽買賣的公司,都可以從鹽廠買鹽,並可在任何地方向民間出售。如此一來,也打破了綱引制度的地域劃分,刺激了食鹽市場的價格競爭。

現在如果有人在一地出售高價鹽,不出三天就會有其他大小鹽商帶著鹽湧入這個市場,直到將鹽價砸下來為止。

為了保證食鹽的供應量,朝廷放寬瀕海州縣開設官辦鹽廠的審批,禁止民間資本介入鹽廠生產。原本全國七個鹽課提舉司,也改成了因地而設,非但沿海省份都有一個,雲貴川山陝豫等內陸省份也因為有井鹽、湖鹽、礦鹽,同樣設了提舉司。其職責從鹽政管理變成了鹽廠管理,從主要查禁私鹽,變成了主要查禁私鹽廠,工作強度卻沒有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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