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1年,一個足以改變中國歷史的人終於站到了他期待久的位置上:
主張激進國有化的盛宣懷出任郵傳部尚書!
出於財政壓力、也出於進一步打擊政敵、藉機謀取買辦私利的考慮,盛宣懷向攝政王載灃提出,鐵路商辦是清談誤國。當務之急是將鐵路收歸國有,再由政府出面與列強協商,爭取好的借款、管理條件,避免主權過分流失,爭取鐵路早日投入使用。這個說辭非常合乎載灃的脾胃:貶斥漢族督撫,利權收歸滿人和皇族為主的中樞,又可“多快好省”地建設鐵路,他即刻批示“不為無見”。
1911年5月9日,清廷釋出《鐵路幹路國有定策》,宣佈“幹路商辦”、“枝路仍許商民量力酌行”,並規定責成郵傳部和度支部制訂國有化細則。11天后,盛宣懷與四國銀行團簽訂條約,規定清廷借款1000萬英鎊,年息5釐,以四省厘金520萬兩為抵押,修建粵漢鐵路,規定“鐵路3年完成,貸款40年還清”。
表面上看,這個協議條款較為優厚:建成鐵路後的管理權仍歸中方,人事權由中方牽頭,施工、還款等方面的條款也似合理。但該協議有許多致命的、原則性的錯誤。
首先,當時幾條鐵路的路權尚在商股手中,國有化並未啟動,清廷實際上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拿出去出售;其次,《鐵路幹路國有定策》只談原則,卻把國有化細則交給盛宣懷操縱,後者出於政治傾軋和買辦私慾,對兩湖、廣東和四川提出了不同的國有化方案。湖北、湖南由於張之洞管理得宜,資金損失不大,盛宣懷提出用“國家保利股票”1:1按原股面值置換;而四川因資金虧損中有300萬系“橡膠股災”虧空,盛宣懷認為不應“慷國家之慨”,決定不予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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