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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徵蓬出漢塞 第404章 來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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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大齊,還是前朝大周,或者比大周更久遠的朝代,盜墓挖墳都是斬立決的大罪!

前朝律例規定:“發墓者誅,竊盜者刑。此執政之所司也。”執法非常嚴格。曾經有專門的《盜律》規定:“盜發冢”與傷人致殘、訛詐、殺人及拐賣人口等同罪,都應處以磔刑。

大齊更是有嚴苛細緻的律例,對各種盜掘墓葬的行為,有不同的處罰措施。輕的判處勞役,流放邊陲蠻荒之地;如果有已經開啟墓葬棺槨的,一律處以絞刑。從流放到絞刑之間,又有根據盜取墓葬不同器物的多寡貴重不同,處於不同的刑罰懲處。所謂“刑名輕重,粲然有別”。

從大周到大齊,盜掘墳墓一向是與“十惡忤逆、官典犯贓、故意殺人、合造毒藥、持仗行劫”以及“謀逆”這些重罪一樣,被視為“大不赦”之罪。而且下面的官府不能裁決,一定要報到中央機構才能量刑定罪。

也就是說,就算皇帝大赦天下,盜墓這種行為也是不能被赦免的。

刑律的嚴苛還在其次,關鍵是這種名聲一傳出去,整個家族都要跟著蒙羞,跟入賤籍,被良民唾棄沒什麼兩樣。

若是出嫁的婦人被牽連到這種名聲裡面,被休棄簡直是一定的。不然這女子的夫家從此會聲名掃地,再也被人看不起。

當然,盜墓這種既要體力,又要技術的活兒,一般女子是做不了的,所以女子盜墓的名聲,多半是跟盜出來的墓葬品銷贓有關,並不是親自去盜掘墳墓。就跟女子也有被判處強暴罪行一樣,一般不是女子強暴男子,而是女子協同作惡,幫著男子強暴另一個女子,也以強暴罪論處。——不過話又說回來,有些盜墓世家的女子天生異稟,力大無窮,能親自盜墓挖墳也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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