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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盛頓海軍軍備條約 第一章 限制海軍軍備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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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簽訂條約的各國同意將本國海軍軍備限定在本條約規定的範圍內。

第二條:

簽約各國可以根據本條約第二章第一部分規定的內容保持各自現有的主力艦。本條約開始生效後,未規定予以保留的簽約各國的主力艦,無論是否建成,均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作為第二章第一部分的補充規定,美國可以建造並且保留目前正在建造的當中的西弗吉尼亞級戰列艦,這兩艘軍艦完工後,“南卡羅來納”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按照本條約第二章第三部分的規定,英國可以新建兩艘排水量不超過35000噸的主力艦,在此二艦建成後,“大膽”號,“喬治五世”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按照本條約第二章第四部分的規定,大明帝國可以新建兩艘排水量不超過35000噸的主力艦,在此二艦建成後,“泰山”號,“華山”號,“嵩山”號戰列艦需按本條約第二章第二部分的規定,予以廢棄。

第三條:

按照第二條的規定,簽約各國需放棄各自的主力艦建造計劃,不能建造或獲得新的主力艦,在第二條中特別規定的,在總噸位水平內替換原有軍艦的情況除外。

按照第二章第三部分被替換掉的主力艦,需按第二章第二部分之規定方法予以廢棄。

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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