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華糧酒業達成的協議,條款非常的複雜,也極為的繁瑣,雙方的律師都是推敲了又推敲,琢磨了又琢磨,把所有能夠想到的漏洞或者可以引起歧義的語句,全部進行了修補或者解釋。
將協議的主要內容提煉一下,主要內容有這麼幾條:
一、在全球範圍內,劉士卿將葡萄酒配方的使用權,獨家許可華糧酒業使用。華糧酒業一次性支付使用費四千八百萬美金(稅後,以華夏幣形式支付),一個月內支付清。
二、華糧酒業在使用配方生產葡萄酒的時候,可以獲得比例不等的抽成,具體為使用原配方生產的話,抽成比例為每瓶葡萄酒出廠價的百分之二十五,華糧酒業如果將配方進行改良,使用改良配方生產葡萄酒的話,抽成比例則為百分之二十二。
三、華糧酒業承諾,每年劉士卿獲得抽成不少於兩千萬美金(稅後),如果華糧酒業產能不足,不足部分將由華糧酒業補齊。
四、華糧酒業吸收劉士卿為公司第二大股東,贈與其百分之一的股份,此股份不得出售。華糧酒業如果改組上市或者對外出售股份,劉士卿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認購華糧酒業股份的權力。劉士卿如果還有其他的葡萄酒、白酒、黃酒等配方,在為這些配方尋求合作物件的時候,必須優先考慮華糧酒業。
五、劉士卿和華糧酒業都有對配方進行嚴格保密的義務,劉士卿以相當於兩萬噸大米零售總價的資金作保,華糧酒業則以相當於五萬噸大米零售總價的資金作保,一旦劉士卿或者華糧酒業未經對方准許,將配方洩露給第三方知曉,洩密方必須將保證金賠償給對方,並根據對方損失,進行最後賠償金額的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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