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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瑜面無表情地重複:“和我結婚,我們共同承擔孩子的撫養權。”
“你是不是腦子燒壞了?”我不可思議地看著他。
只見他指了指自己的腦袋道:“這兒確實經常不作為,但此刻我很清醒。賈如,你試想過上到法庭的局面嗎?我無所謂,你本身就是律師也肯定身經百戰不怕面對法庭,那麼米粒呢?我問過馮舟,說法官會考慮孩子的意願,勢必會讓米粒也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官和律師的詢問,這個場景你設想過嗎?”
心頭一震,這個問題我沒有深思過。
因為——“你不懂法嗎?米粒這麼小,法官怎可能讓他上法庭。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孩子至少十歲以上法官才會徵求意願。”
哪料周瑜卻道:“婚姻法確實是有相關規定,但如果辯方律師提出有可疑點呢?”
“什麼可疑點?”
他笑了笑道:“我就是隨便舉個例,馮舟擅長打這類官司,是她先提醒了我才有此考慮的,可見之前肯定也有過類同的情況出現過。總之米粒是我兒子,我勢必是要參與他的人生,哪怕你是他母親,也無權阻止我對孩子的權利。若成,戶口本上米粒父親的那一欄填我的名字;若不成,那就透過你擅長的法律手段達成所願吧。”
在法庭上面對律師的再多刁難我都不怕,但是米粒那麼小,就要他面對法官的審問以及父母的選擇,何其殘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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