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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第362章 影響大宋經濟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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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楊逸提出統一稅賦,計畝徵收。這是針對農業稅的改革,並未涉及商業稅。而楊逸對大宋的商業稅也一直沒有深入研究過。

為了擬出切實可行的章程,楊逸不厭其煩,找來有關大宋商稅的資料,仔細加以研究。

總體而言,大宋的商稅非常全面,系統而詳細,官府在各州、府、縣、鎮、渡口、墟市、草市有商品集中交易的地方、和商人通行的地方設定了場務、稅務、稅場等徵稅機構,派有專門的稅監對市場銷售的商品或道路過往的商品進行徵稅。

凡布帛、什器、香藥、寶貨、羊彘、民間典賣莊、店宅、馬、牛、驢、騾、囊駝等,及商人販茶鹽皆加以徵稅。

其他諸如蔬菜、柴薪、糧食、魚鴨等百姓日常細碎交換的商品也經常成為徵收的物件。

而大宋的商稅徵收,分為“住稅”和“過稅”兩種,住稅按商品總價值的3%徵收商稅;過稅按商品總價值的2%徵收商稅。

有極少部分商品以實物徵稅,這類商品大多是當地徵稅機關日常需要的物品。這類商品按貫例徵稅10%。

總體而言,大宋的稅率不算高,農業稅在統一稅賦後,按二十稅一(兩千斤糧食交稅一百斤),由於免去了其他雜稅,百姓還樂意接受。而現在商業大部分還是三十三稅一。

楊逸認為,這樣雖然有利於工商發展,但對農業人口而言,卻有些不公平。

而且從手上資料看來,大宋商稅在不斷增長的同時,也出現幾次明顯的週期性變化,從真宗天禧年間開始,大宋商稅歲入出現了快速增長的階段,到仁宗慶曆年間達到頂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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