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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帝國時代 第29章 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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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輿論監督是一個新鮮的名詞,也許是直到帝國元年後,才出現這個名詞,而在帝國憲法中,甚至特意單獨列出同輿論相關的條款。“國會不得制定關於下列事項的法律:限制言論自由或新聞出版自由;剝奪公民和平集會和向政府請願申冤的權利。”在中國新聞輿論監督不僅涉及到言論自由,也涉及到出版自由,也必然受到憲法的保證,也正因如此,自帝國建元后,中國的報業發展可謂異常迅速,短短九年間,全國有一萬六千七百家大小報社。

報社多,記者同樣也多,於記者而言他們要牢牢地建立起記者的尊嚴和自信!其實一句話說白了,對大多數記者而言,他們都有著“我是記者我怕誰?誰大爺的屁股我都敢踢!”的觀念,而這種觀念,恰恰是輿論監督所必須具備的一個前提。

而那些記者和報紙也未讓民眾失望,在中國有很多腐敗案件都是由媒體率先披露,之後檢察方才跟進的。一家報紙,不管發掘出了什麼猛料,不管涉及哪位高層人士,都可以自作主張地曝光。可一旦被曝光者起訴報社,而報道內容被法律判定為不實,那麼懲罰也將是極為嚴厲的。有不少小報社就因承擔不起高額罰款而破產關門。

而在另一邊報紙擔負著強大的輿論監督功能,正是遏制官場上權錢交易的一個有利武器,也正因如此,國會才會製出相應的條款,在中國誰都可以辦報紙,但政府卻不能辦報,監督者不能自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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