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場事,賭場了。
丁原雖然吃了極大的苦頭,總算在最後關頭識相地認了慫,避免上公堂去受二茬罪。徐元佐原本已經跟李文明打好了招呼,泗涇的事如果鬧大了,就請縣丞過堂裁斷。縣丞拿著徐元佐給的三倍年金,道德靈活性比鄭嶽鄭老師強多了,更喜歡為徐元佐效力。
現在看來過堂斷案是不必了,不過艾家院子裡的那些雜役小廝護院,統統以“勞動教養”為名上報兩京六部。光看名字,就知道這種刑罰是徐元佐“開創”的,目的自然是充分使用人力資源。那些傢伙可都是壯年,送到金山島上幹活豈不正好?
可惜大明的司法管轄權很討厭,縣一級只能判處笞杖刑,到了五等徒刑就得交上級司法部門裁決。徐元佐只好想了個“雖有敗俗之行,不至於笞杖之罰”的“小惡”設定。在封建法治之下,官府的身份定位是教化者,原本就有義務糾正民間不良行為。勞動教養提出以強制勞動為手段,令散漫懶惰之人洗心革面,復歸正路,完全符合“教化生民”這一法治思想。
徐元佐為了給勞動教養鋪路,還特意就秦律之嚴和劉邦約法三章為契入點,闡述了一番“罪刑相適應原則”。簡單來說,犯重罪,受重罰;犯輕罪,受輕罰。所謂小時偷針,長大偷金。為了避免人偷金,所以在偷針時就該加以懲罰教育。如果只是懲罰偷針,就算是最低一等的笞一十,也重得過頭了——官員延期就任、不肯朝參、荒蕪田地、逃籍、欠債五貫以上不還,等等這些罪名也不過是笞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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