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所有人都知道,如果不保證馬尼拉城中的西班牙高層的生命安全的話,這條約根本沒有成功簽訂的可能,所以最終條約簽訂的時候,吳運東做出了承諾,臺灣將不對馬尼拉的政府和軍中的高層追究任何當年屠華的責任,並且確保其生命財產的安全。這也是蕭明乾事先示意過的,而且蕭明乾還提出一些罪責較輕的西班牙商人,可以允許其付出一定的財產來贖罪。
經過長大七天的討價還價,最終雙方達成濟北停戰協議。協議的內容如下:
第一,臺灣取消對馬尼拉的圍困,承認西班牙對馬尼拉極其附近五十里範圍內的統治權。
第二,馬尼拉立即放下武器無條件投降,由臺灣海軍對馬尼拉進行為期兩個月的暫管,期間臺灣將派遣司法人員對1603年馬尼拉屠華事件中,所有參與其中的西班牙人和當地土著進行逮捕並審判。(關於對馬尼拉高層的免責,在正式條約中沒有明確標註。)
第三,馬尼拉必須支付臺灣一百五十萬兩白銀或等價黃金的戰爭賠償。並支付二百五十萬兩,用於贖回被俘的二十五艘千噸一下的戰艦和九十多名被俘貴族和中高階軍官。
第四,西班牙在馬尼拉的海軍戰艦數量不得超過二十六艘,戰艦最大噸位不得超過一千噸,總噸位不得超過兩萬五千噸。
第五,臺灣商人在馬尼拉擁有經商權,居住權。臺灣商人犯法,馬尼拉當局必須聯合臺灣司法機關共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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