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王安石起初打算僅在陝西一路執行,為何選在陝西,因為有李參執行青苗錢的底子在,不會讓百姓感到譁然。
王安石與呂惠卿商議好後,將此策出示於蘇轍。
小蘇便說了一句話:“以錢貸民,使出息二分,本以救民,非為利也。”
確實相比於宋朝害死人不償命的高利貸來說,青苗法的二分利,那是好得不能再好、低得不能再低的利息了。
但小蘇又說道:“不過出納之際,吏緣為奸,法不能禁。”
意思上有上面的政策,下面有下面的對策,一旦執行下去,不可能象王安石所說的那樣不仰配。
“錢雖入民手,雖良民不免妄用,及其納錢,雖富民不免逾限,恐鞭笞必用,州縣之事不勝煩矣。”
一旦置法,必會產生抑配,一旦抑配結果就是借錢容易,還錢時大家都不想還了,到時候州縣怎麼辦,抓人,笞打,催還,事兒也就來了。
“唐朝劉晏掌國計,也沒有假貸過,有人獻計,劉晏說,使民僥倖得錢,聽之不還,國家會有損失,但若是讓小吏倚法督辦,又非民之便。所以我不同意假貸。再說有賤則糴,有貴必糶,以此四方無甚貴無甚賤,何必用假貸之法。劉晏所說的,就是漢時常平倉法。今此法具在,只是患不修。公若誠有意於民,舉而行之,而劉晏之功則立。”
不就是想救民嗎?
將常平倉漏洞堵上,糧賤時大肆買糧,糧貴時再將糧食賣出去。哪裡用得著這麼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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