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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卷 東華唱名 第一百一十六章 四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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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吏接過訟訴,看了一眼。前段時間那件兇殺案鬧得那麼大,這段時間王家寨之戰又成為熱詞,兩名官吏怎麼能不知道。

有人說道:“萬氏,我朝准許民告官,但不准許民誣陷官,一旦誣陷官員,這個後果你可知道?”

那是抓住了官員短長,這才告狀的。

否則那還了得?否則也不會有那麼多貪官汙吏了。

“民婦知道,但民婦不是誣陷。”

那名官吏又說道:“你來到鼓院,某也要說一說鼓院受訴的條件,除非發生官典犯贓,襖訛劫殺,灼然抑屈,這類大事,否則你必須得從延州開始訴訟。”

其實這個官吏乃是好心,告什麼告,如果程勘真犯錯了,你還能告一個所以然。這明明是你在誣陷,只要我受了,往審刑院一遞,你就完了,免不了流放沙門島,都老了,到了沙門島,那才是想生不能,想死不成。

實際規訂是規訂,從仁宗時起越級上訪就有很多人了,特別是後來程昉於河北興水利,將一些百姓屋舍墳墓淹了,兩百多戶百姓越級來京城上訪,老程嚇壞了,連忙派幾個知縣帶人去攔訪。

這是好心地婉勸,回去吧,除非你們將位子顛倒過來,你是程勘,程勘是你,那才能讓你成功。

然而丁妻被仇恨矇蔽了眼睛,毅然道:“民婦的夫君死得不明不白,難道不是劫殺大案嗎?”

那還能說什麼呢。

於是另一名官吏說道:“你先駐在客棧,等候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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