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律法的種類之繁多、條文之詳細簡直令人難以相信,它幾乎想人們所有能犯錯的類別都規劃進去,然後再來一一條列犯了什麼錯誤應該被處於什麼樣的處罰。
秦律中的法令,小到臉上刺字(黥面);中到剁手(指)、剁腳(指)、削鼻、耳;嚴重到一人犯錯以誅三族。當然,所謂的三族是父母、兄弟姐妹、妻兒。
在“我大清”之前基本沒有九族皆誅的說法,在此之前最為酷吏也不過是明朝時期連鄰居都殺光的夷四族。
另外,可能很多人總是將如“誅”“夷”理解成全部殺光的這一個意思。
其實誅並不是全部殺光,而是殺掉首犯,其餘的親族或者殺掉,或者收監關押,或者販賣為奴。最典型的就是漢朝和唐朝的誅,這兩個朝代對於誅只是殺掉罪犯直系的男性親屬,然後將婦女收為官府管轄下的官妓。
而夷是什麼呢?就是夷平,除了殺人與關押、販賣之外,包括宅院包括祖先墳墓全部剷平。可以想象祖墳被平掉,這對於華夏子孫來說是多麼嚴重的處罰。
誅和夷之後還有一個“滅”,其實哪怕是野蠻如“我大清”也極少使用“滅”誰誰誰幾族的命令。釋出“滅”的命令那可真的是殘暴到沒邊了,那是一個活口都不留的慘劇,所以總會有什麼滅門慘案的形容,其意思不就是一個都沒剩下嗎?
據悉大秦上下唯一一個把秦律背的滾瓜爛熟的人是趙高,除此哪怕是身為廷尉的李斯在辦案的時候還需要拿出秦律進行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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