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
沒錯,就是美國加州舊金山的打車軟體公司Uber。
一開始Uber只是在舊金山運營,其運營模式可以說是先進,也可以說是奇葩。
原因很簡單,並不是說Uber沒有自己的運營汽車團隊,和別的司機們簽約。
而是在於Uber簽約的那些司機和私家車,根本就沒有任何的運營資質。
運營資質這個事情,相信大家都懂,那就是政府發給一家公司拍照,允許你有在公路上進行載客運營的資格,也就是計程車業務。
沒有這個運營資質的汽車,那都是不合法的。
畢竟人家從政府手裡購買一張拍照,可是少則二三十萬美金,在紐約這樣的超級大都市,一張拍照可是80多萬美金!
你沒有花錢獲得運營資質,就上前去和人家的計程車競爭,這叫什麼?
在華國就叫野的,完全的是要被警察抓的,而且要罰款扣車,處罰嚴重得很。
但美國法律的一個奇葩之處就出來了,那就是他們默許私人載客,特別是在擁擠時間段和擁堵路段,更是提倡用這種方式來減少交通擁堵,減少能源浪費,為人們的出行創造良好的條件。
至於怎麼區分是順道載客、怎麼區分是惡意競爭,在美國法律上面卻沒有很明確的規定,甚至於美國的地方政府會刻意的迴避這個問題。
蕭奇就知道,前世芝加哥的市長就公然號召民眾使用Uber,完全的就佔偏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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