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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4章 秋季攻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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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刑統》是大宋比較完善的一套刑法體系,有刑有罰,但仍然很原始!而最具特色的就是大宋朝發明的“刺配法!”

隋唐以後,五刑制基本為以後各朝代繼承,成為官方明文規定的刑罰體系。為此,解決流刑三等懲治力度的不足也成為各朝代重要的司法課題。到了宋代,則發明了獨具特色的刺配法,並得到了充分發展。

所謂“刺配”,就是集刺、杖、流於一身的刑罰,是指臉上刺字,外加杖脊而後流配充軍。既杖其脊,又配其人,而且刺其面,是一人之身,一事之犯,而兼受三刑,這種黥刑是跟當時的社會發展有關係的!

本來以笞代黥在北朝時已形成定製。隋唐兩代均不再使用黥刑。因此,後晉刺配的創制,實際上是黥刑復活的標誌,而在五代之時紋身又作為一種時尚而流行與社會當中,當時的宋人男女多有紋身,這種紋身的發展也體現在了刑法之上。

而作為刑罰來講所有的一些措施則全是明文規定的身體處罰原則卻沒有財產處罰原則,這完全是有當地的官府自行衡量,這就給很多人制造了可乘之機,往往各地出現了很多的濫刑和酷法之事,剝奪別人的財產中飽私囊之事屢見不鮮。

而太祖之時本有規定罰分兩處,身財不能混用,但在封建皇權的思想之下,還沒有完全的民法和民事糾紛專門的解決之法,往往經濟糾紛當中還要參雜著很多身體的處罰,這本身就是很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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