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的高等檢察廳大致相當於華夏的省級人民檢察院。
高等檢察廳無犯罪偵查權,僅有權對地方檢察廳和支廳作出的免予起訴決定和被害者不服而提出控告的案件,判斷其決定的正確性。
如果二級檢察官判斷上訴案件不正確或不合適,可以向地方檢察廳、支廳發出再偵查或提出起訴等命令。
總結來說,二級檢察官手中有兩項巨大權利。
1、轄區內下屬檢察官做出不予起訴的案件,必須得到二級檢察官的批准。
2、被害者提出上訴的案件,由二級檢察官判斷是否讓下屬檢察官要再偵查。
從權利分配上來看,二級檢察官是基層案件的決策者,而三級、四級檢察官是執行者。當然一級檢察官和大檢察廳地位超然,不包括在這個體制內。
僅從司法解釋上看,二級檢察官權利滔天。可在實際操作中,卻不盡然。
檢方同樣實行二審終審制,在偵查階段一起案件只有一次上訴機會。
也就是說二級檢察官只有一次駁回下屬檢察官做出決定的權利。如果下屬檢察官一意孤行,二級檢察官也不能再次阻止,案件只能移交法院審判。
此舉意在維護檢察官辦案的相對獨立性,可也弱化了二級檢察官的權利。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下屬檢察官不給二級檢察官面子,他們啥都不是。
能否壓住下屬檢察官,樹立權威並掌握更大權利,完全看個人能力。
這才是二級檢察官關注的重點。
Loading...
未載入完,嘗試【重新整理】or【關閉小說模式】or【關閉廣告遮蔽】。
嘗試更換【Firefox瀏覽器】or【Chrome谷歌瀏覽器】開啟多多收藏!
移動流量偶爾打不開,可以切換電信、聯通、Wifi。
收藏網址:www.peakbooks.cc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