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羊補牢,這就是無恤為此次更制立下的基調。大致分為立軍法,嚴什伍,設亭衛三項。
中國最早的軍法,當屬夏後啟征伐有扈氏時的《甘誓》。
誓者,禮、律、兵書也。而其內容,一方面是宣佈征討物件的罪狀,說明戰爭的性質。
另一方面是對參戰將士進行約束,並明示賞罰於先:戰場上作戰不努力的將士,都要在祭祀社神的“社壇”處以死刑,並且還要連帶將家屬罰為隸臣妾。
此後,殷周時代例次大戰前的動員令,比如《湯誓》《牧誓》《費誓》等,都是臨時頒佈的軍法,申明獎賞。一旦戰爭結束,就棄之不用,繼續玩“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把戲。
到了春秋時,戰前臨時生效的軍法開始固定下來,比如晉國的《被廬之法》《趙宣子之法》。“逆軍旅者與犯師禁者,戮之”,逆軍旅即違抗將帥的命令,犯師禁即擾亂軍隊陣勢,凡有上述行為就要受到誅戮。在軍法方面,規定了軍司馬、邑司馬、鄉司馬“制軍詰禁”的軍事司法權。
但另一方面,這些早期的法律卻又把治軍和治民混淆了起來,一些律令模糊不清,一些要求語焉不詳,在執行時多有不便。所以,趙無恤以從鄧飛處找來的一些刑法軍律為基礎,又徵求了王孫期、羊舌戎的建議後,結合後世的見聞,制定了新的軍法!
有了父親趙鞅十年前鑄刑鼎,將成文法公佈給國人的先例,他這也算不上什麼驚世駭俗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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