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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章 控槍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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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芬奇這次來奧裡希,一共帶來了20支成品的轉輪打火槍。這些火槍,因為槍管長度達到了50釐米,所以,已經不能算手槍,而是屬於介於步槍和手槍之間的卡賓槍了。

而且,這種轉輪打火槍,因為長度較長,單手持著射擊,也不太方便。因此,需要雙手射擊。好在槍管下面有木託,倒也不至於因為槍管發燙而燙著射手。

整支轉輪打火卡賓槍,總重竟然恰好就是3公斤,和馬林當初給達芬奇定的指標一模一樣。另外,達芬奇也特地給馬林製作了短小版本的手槍,也是同樣的結構,但槍管短很多,和後來的燧發槍手槍差不多,可以方便地藏進袍服裡。

看到這種手槍,馬林嘴角直抽抽。因為,這種短槍,絕對是刺殺利器啊……

經過測試,這種轉輪打火手槍,使用粉末火藥的有效射程,也有20碼。使用顆粒火藥,有效射程直接上30米。用來給刺客刺殺貴族,絕對是利器。

突然,馬林從這種火槍上感受到了滿滿的惡意——要是有刺客袍子裡藏著兩支這種槍,接近自己20碼內後,拔槍射擊……馬林已經可以想象得出自己飆血倒地的場面了……

第二天,馬林突然發神經地頒佈了一個新法令——《控槍法令》:

但凡東弗里斯蘭境內所有臣民,除了職業火槍手,任何人擁有火槍,都必須得到王室的許可。如果私下藏有槍支,直接逮捕入獄。若是在奧裡希城內私藏槍支,至少判刑10年以上,重者直接處決……而在奧裡希城內私藏短身管火槍者,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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