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基層刑警,人們會首先想到責任區刑警中隊,同派出所一樣屬於公安機關最基層的戰鬥實體,也是公安機關履行刑事執法職能的主要力量,承擔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偵破工作。
基層所隊之間關係從機構設定上看,主要有駐所制和駐區制兩種。
駐所制即一所一隊,派出所和責任區刑警中隊在同一地點生活、辦公;駐區制即責任區刑警中隊實行分片包案,同時輻射若干個鄉鎮或街道。
不管駐所制還是駐區制,派出所的主要任務都是負責“防”,刑警中隊的主要任務都是負責“打”。所隊領導在行政職務上互不關聯,打防工作兩項任務、兩套班子、兩支隊伍。
治安和刑偵,分工明確。
從1997年刑偵體制改革到現在的實踐上看,這麼分工整體情況還是不錯的,但從基層、從區域性看,所隊工作上的配合、管理上的矛盾、打防兩種措施的脫節以及生活上的摩擦等問題還普遍存在,有的地方還相當突出。
比如當年在良莊,韓博這個派出所長就和時任責任區刑警中隊程文明關係就很一般,鄉鎮撤併前的丁湖派出所和李莊派出所與程文明的刑警中隊關係不只是一般,而是非常緊張。
總之,不管在改革前還是在改革後,只要轄區內發生刑事案件尤其大案,儘管派出所主要負責“防”,不承擔偵查破案的責任,但依然要投入大量警力、精力參與偵破,甚至要全力以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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