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包車,秦大簡單介紹完案情。
韓博湊到車頂燈下看看時間,總結道:“被害人最後一次出現在店裡,屍體出現在一點五公里外的柳下河,基本可確定拋尸位置。換言之,作案現場就在這一點五公里範圍內。有可能在店裡,有可能就是拋屍現場。如果店裡不是作案現場,我們就可以將店裡提取到的證材,與在作案現場有可能提取到的生物物證進行比對。要是能將兩個現場提取到的非被害人證材比對上,那麼鄒某就具有重大作案嫌疑。”
一個技術民警反應過來,舉一反三說:“要是能找到作案現場,在作案現場提取到既不是被害人也不是鄒某的證材,就可以判定兇手另有其人。”
“理論上是這樣,關鍵我們無法確定有可能提取到的證材是不是來自鄒某。但這項工作非常重要,只要找到作案現場,只要提取到足夠證材。送檢之後的鑑定結果,可以作為專案組確定偵查方向的重要參考,將來還可作為證據鏈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韓博回頭看看站在車門口的秦大和王解放,接著道:“鄒某二人在店裡生活七八天,每天在店裡洗澡,晚上在店裡打地鋪,毛髮應該不難找。重點放在打地鋪的位置,用手電進行斜光照射,仔仔細細搜查。考慮到鄒某走之前對現場進行過清理,大家注意觀察那些不易直接觀察到的地方,比如門背後、售貨架底下、地磚裂縫、地磚接頭及水龍頭下面容易沉積汙垢等地方。第二組人員勘查時,如地面上發現不了血跡,應重點關注可疑區域內的草葉、樹枝、樹葉和石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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