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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卷 六儀擊刑 第二十五章 寓兵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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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甲法,乃是另一個世界裡,北宋王安石的變法中,開始推行的一種“寓兵於民”的組織形式。

以十戶為一甲,以五甲為一保,以十保為一大保,將全國的壯丁組織起來,在農閒之時,加以訓練,使之成為民兵,在某種意義上,算是一種全國性的總動員。一方面,增強了底層百姓的組織性和戰鬥力,另一方面,這些具有自治性的民兵可以承擔起捕盜之類的治安事務,大幅降低朝廷在地方治安上的開支,為朝廷節約收入。

保甲法,是王安石新法中頗為重要的一部分,可惜的是,在王安石下臺之後,新法也隨之取消。在北宋後期,新黨與舊黨之爭,已經到了不管法律本身是好是壞,只要是對方支援的我這邊必然反對,但凡是對方反對的我這邊肯定支援的,非理性的地步。

在後來的元、明、清,則拾起了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只不過其目的並不是王安石所要的“寓兵於民”,而是進一步加強封建集權統治的保甲連坐制度,例如十家為一甲,只要有一家犯罪,而另外九家沒能告發,則全甲連坐,雖然在構架上與王安石的保甲制度差別不大,但性質已經改變。

到了民國時期,某個委員長,則開始在全國再次推行保甲制度,這些甲長、保長,在國民政府的控制下,逐漸形成了軍事化、警察化、特務化的特點,與黑道結成一體,極大的壓縮著共黨的生存空間,只不過國軍自身的無能,使得這些被稱作“團練”的地方民兵組織,最終沒有能夠起到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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