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十六日,李植帶領收稅吏員,到靜海縣曹姓縉紳家徵收田賦。
到了七月中旬,李植已經在各大衙門中收繳了天津一府二州二十縣的賦役黃冊和魚鱗圖冊,釐清了天津的稅賦關係。依賴這些檔案和實地調查,李植可以向天津鎮的縉紳和農民收稅了。
明代的稅制十分複雜,一般來說田賦分為夏稅和秋糧。通常夏稅徵收不能超過八月,秋糧不能超過次年二月。明代早期徵收田賦以徵收實物為主,兼以鈔、錢、金、銀、絹、布。用麥米交納稱為本色,用金、銀、錢、鈔、布、絹等物品折換交納,稱為折色。但經過萬曆朝一條鞭法改革後,田賦以折色為主,也就是上交銀子作為賦役為主。不過一條鞭法並未徹底執行,還是有一部分田賦是以本色糧食的形式繳納。
雖然洪武年間明中央政府所定科則為官田五升三合每年每畝,民田三升三合升每年每畝的標準,但這個標準只是一個最低徵稅標準,其制定不是以農業發達地區為依據,而是以絕大多數地區能夠達到的水平為依據。所以科則是可以在“薄賦”原則下有所變動的。
對於農業經濟較發達的地區,由於其耕作技術及勞動生產率較高,糧食畝產量可以達到較高水平,因此實際徵收時候,會在“薄賦”的原則下制定一個高於五升三合每年每畝、三升三合升每年每畝的科則。
天津民田在萬曆年間的徵稅標準,是每畝田徵本色四升六合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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