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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約法三章。
第一、在國內王太卡的公司要帶著樂華一起玩,但是以王太卡的公司為主。
第二、樂華給予王太卡公司一大筆贊助。作為回報,王太卡的公司也要幫助樂華培養練習生。
因為這件事,王太卡才知道原來樂華已經在國內有了自己的練習生培訓地,就在首都。美岐、宣儀兩個人就出自那裡,程體操也去進修過一段時間。樂華當時是自己選拔了一批人送到星船,星船選了這三個人進入宇宙少女。
第三、在南韓這邊,王太卡要搞出一個女團,其中要有樂華公司的偶像加入,並且人數必須維持在總人數的三分之一,這是最低水平。
王太卡原本想拒絕,可是得知了樂華贊助的數額,還是被財大氣粗的樂華給征服了。尼瑪,背後有個大公司就是有底氣。難怪星船都放下自尊了。
而且這個贊助的數額,可以隨著後續團隊的發展,看情況進行增加。
得知了這個訊息,王太卡當即決定再成立一個男團,也讓樂華的練習生佔據三分之一的名額。
別管未來火起來能不能後悔,先把錢騙到手再說。
對於王太卡的騷操作,樂華公司表示大開眼界。真的是漫天要價就地還錢,一點轉折都沒有。
但是對於王太卡的提議,樂華公司還是同意了。因為王太卡多多少少還是比星船公司靠譜的。畢竟王太卡最重要的戰績,就是幫助皇冠重新返回南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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