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只看法條,明朝在制度上對高利貸的控制,比范進前世要嚴格。在范進前世,雖然國家也號稱打擊高利貸,但對於高出合法利息的部分,只是不予支援,但也沒說不許要,更沒說放這種貸款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相對而言,大明律不但規定了每月的最大利息,也規定了連本帶利的總數。利息最多隻能與本金相等,再多出部分,不但是債務人可以免於償還,債權人還要受到法律懲制。即便是雙方自願借貸,也一樣要入刑。同時,利息不能計入本金,也就是說驢打滾這種債,在法律上其實是違法且要受刑的。
當然,法條是法條,實際是實際,明朝法律執行情況只能用慘不忍睹來形容。眼下明朝遍地高利貸母子錢驢打滾,就足以證明這法條已經失去作用。實際的司法爭議中,這些法條被使用的機率不高,普通人也未必知道有這麼一個法條存在。但是不執行不等於不存在,真要是把這法條拿出來說事時,在道理上還真是不好駁斥。
讀書人厲害的地方之一,就在於其有文化讀書多,像是法條一類的東西普通百姓不掌握,讀書人卻完全熟悉。所以日常生活裡,讀書人想坑人的話很容易,就在於他認識字,並且懂法。不管是打官司還是打架,懂法的一方,總是佔據更大優勢。
劉書辦被范進這番話鬧的暈頭轉向,一時不知該怎麼答,幾個潑皮見他吃了癟,就有些發慌。吃不準是該翻臉開打,還是該認慫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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