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醫學條件落後,連驗屍的手段也十分匱乏,而且古代講究人死為大,所以是絕對不允許解剖屍體的,否則會被看作是大逆不道,因此古代想要查明一個人的死因其實是很困難的,稍微懂一些醫學知識,就可能用一些隱蔽的手段殺死別人,從而逃脫法律的制裁。
仵作在中原地區出現的很早,早在戰國時期,各國就有“令史”一職,主要就是負責率領著一些奴隸查檢屍體,而在漢朝時,縣衙中就有幾句名門負責驗屍的衙役,只不過當時並沒有仵作這個名稱,直到隋唐之時,仵作這個名字才正式出現。
仵作這個名字剛開始其實並不是指驗屍的人,而是指經營喪葬業的人,不過驗屍這種事比較受忌諱,一般人都不願意去做,而喪葬業的人本來就是與死人打交道的,對這方面的忌諱就小多了,所以一般地方的州府縣衙都會僱傭幾個喪葬業的人在衙門中兼職,平時他們依然做自己的喪葬業,只有遇到人命案時,才會召他們去驗屍,久而久之,仵作也就成了古代法醫的職業名稱。
也正是因為大唐這個時期的仵作都是兼職的,而且又沒有專門學習過醫學方面的知識,所以仵作驗屍的手段自然也不怎麼高明。相比之下,新築縣的吳縣尉雖然不是仵作,但他家祖孫三代都擔任過縣尉,對查驗屍體總結出不少的經驗,因此他的驗屍手段比一般的仵作可要強多了,但就算是這樣,之前依然也要經過李休的提醒,才發現疑似惠明的屍體是死後焚屍,由此可知大唐的法醫學是如何的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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