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們把自己定位為賣書的,尤其是賣的電子書。那麼,因為我們沒有賣任何物理實體,所以我們會想當然地認為,我們創造的價值就是電子書的文字裡所負載的那些思想內容。
而思想內容要怎麼體現價值?毫無疑問是靠智慧財產權的保護,靠著作權,靠著作權中的‘複製權’,來保護我們的利益,來實現我們的利益——一本書,被作者寫出來了,然後在網站上被儲存,複製到千家萬戶的電腦或者手機螢幕上,在這個過程中,享有複製權的人收取一定的費用。只要我們認為我們是賣書的內容的,我們就擺脫不了這個窠臼。”
顧莫傑這段話,氣勢可謂振聾發聵。至於內容麼,在無數腦子沒有轉過彎來的人眼中,無非是一本正經地胡說八道。
“顧總說得好對啊,可是怎麼聽起來都是廢話?”
“剛才我們說賣IP改編權了,他又說那不是重點,有別人操心。怎麼一回頭又說不能盯著賣書的內容本身?”
“看來大家並沒有反應過來我真正要說的意思。這樣吧,我再問一個簡單一點的問題,引導一下。”顧莫傑並不在乎這樣的反應,“大家說說看,誰學過歷史,誰知道稿費或者說版權費是什麼時候出現的?是人類歷史古已有之的麼?”
這個問題相對簡單一些,一群編輯紛紛看向了歷史頻道的同行:那些人經常稽核歷史穿越文,肯定這方面知識比較豐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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