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雙方都有後臺、設局陷害。否則一般來說,貪汙罪就是上等人的身份犯;強姦罪則是下等人的身份犯。”
這句話,算是刑法學界一句不成文的格言。
它的意思,無非是說:如果你沒什麼官位,只是一個普通的基層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你想犯貪汙罪,那都是不太可能的事情。雖然法條規定了,任何公職人員都具備犯罪主體的資格;但是權力太小、可貪太少,幾乎讓你想夠到犯罪的紅線都夠不到。
如果你沒有官位,卻夠到了,那就是有對頭在推波助瀾。
同理,如果你是一個上等人,在沒有人對付你的情況下,想犯強姦罪,難。
比如後世著名的李天二案。李天二當然是罪有應得,這一點毫無疑問。但是他之所以能夠被定罪,他背後有人想對付他,也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推手。否則的話,和他一樣行徑的人,一抓一大把,也沒見誰被定罪。
如果是窮人,沒有身份的人,在犯了強姦之後被成功定罪的,倒是常見現象。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主要原因在於,強姦罪的罪與非罪,其構成要件是極度依賴於當事人在事發時的主觀動機和意志的。
殺人罪,你殺了就是殺了,只要不是意外事件,哪怕證明你沒有主觀故意,至少還有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來兜底。搶劫、盜竊這些,更是很少有動機證明的問題。
然而強姦很特殊,因為強姦的定罪要素裡面,要求女方反抗,或者受脅迫,要求從法律上證明女方不是自願的。如果自願了,那麼強姦是不存在過失犯罪的,直接就成了無罪。這個世界上,幾乎已經沒有國家有“通姦罪”了,你情我願,就絲毫沒有罪行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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