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不知從哪一年開始——或許就是從“大學生畢業包分配”這項就業制度結束的那一年起吧——大學裡那些在學工處做事兒的老師們,便多了一項最大也最重要的政績考核指標。
那就是學生畢業後的就業率。
而法學類專業,在國內十七大類專業裡頭,本科畢業生的就業率一貫都是萬年吊車尾的。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法律類職業往往偏好碩士以上學歷;另一方面,司法類三大崗位都要求有職業資格證書才允許上崗、而司法考試卻又不對在校生開放報考資格,需要學生拿到本科畢業證之後才有資格報名。(2011年前後這個制度改了。)
所以說,除非你學了法學卻不從事本專業工作。否則的話,只要你沒考上研究生,哪怕你老子就是某法院院長,關係鐵到爆,你也得保持半年的“失業”身份,直到通過了司法考試才能找到工作。
正是因為法學類的情況特殊,各個學校在考評就業率的時候,倒也略盡人情,給法學類專門放寬了期限。
一般大學,都不會考核法學類專業“畢業時就業率指標”,而是考核“畢業後半年內就業率指標”,好讓畢業生們有時間去透過司法考試,再慢慢找工作。
每到秋季十月,別的院的學工處主任們,都已經從給學生造假就業資料的忙碌中解放出來了,該找工作的學生都已經安排好了去向。而法學院的劉主任,則不得不多忍受幾個月的煎熬,面對有長期用人合作關係的單位,依然要保持著笑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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